作者 Neymar (內馬爾)
標題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
時間 Tue Sep 17 18:01:00 2024


先不論台灣省實行細則是否台北市不能套用

內政部之前提出草案修正時

可是這樣說的:

https://i.imgur.com/7uxI5j6.jpeg
[圖]

容積獎勵的種類繁多,有以下幾點

1. 法律與法規命令

2.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範

3.  都市計畫書

所以內政部早期就認為

都市計畫本來就是其中一種方法。

再加上下面這條

https://i.imgur.com/j9eUKwP.jpeg
[圖]

要怎麼判定違法

實在是一件很有趣的事。




※ 引述《z3645230 (請輸入新暱稱有中華民國s)》之銘言:
: 回一下台灣省施行細則34-2條文字解讀
: 你回覆的分號但是( ; )
: 其實大致方向沒有錯
: 但是正確解讀應該是「表其前後詞句具同一地位。」
: 這是依據「法規標點符號用法表」
: http://i.imgur.com/5z6Fh4u.jpg
: 所以看到這邊
: 我們可以說分號後面提到「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

: 但是重點來了
: 前面所述情事是指什麼
: 這邊我們要再看「者」這個字
: 再看一次34-2全文
: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

: 依照「法制用字、用語之補充」,序言有「者」字,各款不再使用「者」字,反之亦然

: 這裡代表「者」就是當前面有「闡述的主體」時,後面不需再贅述。
: 也就是這條法規一定是規範某個「主體」
: 以34-2來看
: 規範的主體是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 主體後面則是需要符合的條件,分成兩項:
: 1.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
: 2.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 也就是上述兩項依照「法規標點符號用法表」,為相同地位,也就是原po你說的是不同

: 但是大前提就是「主體」還是需要符合,34-2所規範「者」,就是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

: 到這邊我可以再舉2例說明
: 首先,如果說分號後可以直接獨立於前面主體,那法條規範內容直接變成「或符合下列

: 第二,以其他法規為例,這邊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來看
: http://i.imgur.com/QLKfo9f.jpg
: 這邊規範的就是「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而後面分號的前後兩段就是兩種相同地位的

: 因此,京華城案如果要用34-2
: 前提就是一定要是
: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

: 以上參考
: ※ 引述《staff23 (筆名蘇溫永(志火偉大ㄟ))》之銘言:
: : 難得有空發文
: : 簡單說一下
: : 台北市能不能用台灣省的法律規範先不談
: : 但是學好標點符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 : 台灣省施行細則34-2條的規定,在或什麼什麼那裡,前面使用的是分號「;」代表前

: : 兩件不同的事情。
: : 所以基本上要拿幾樓或幾年公寓大廈才符合資格,根本就是亂裝。
: : 不用懷疑,立法程序與技術中,對於標點符號也得要斤斤計較。
: : 這告訴我們,有標點符號時,要小心觀看。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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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Neymar 2024-09-17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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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6567262.A.12A.html
cisyong: 黨說違法,就這麼簡單。你拿的不是黨的法律。1F 49.217.60.206 台灣 09/17 18:02
Dayton: 我搞不懂為什麼這麼多人在吵34-2條
北市就不用那個 跟京華城計畫書也沒關係3F 122.100.74.55 台灣 09/17 18:03
cisyong: 洩密的檢調加造謠的媒體就天下無敵5F 49.217.60.206 台灣 09/17 18:03
Neymar: 34-2條,重點就放在容獎上限20%上限這部份就好6F 111.248.89.236 台灣 09/17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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