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l ( )
標題 Re: [討論] 死刑如果違憲會導致私刑正義嗎?
時間 Sat Jul 20 01:14:05 2024




還是來推廣死刑的妙解

【宣判】死刑合憲

【執行】死刑違憲




宣判合憲是要說

你的罪行罪大惡極

要昭告世人你的犯刑是屬於不可饒恕之死刑




執行違憲是要說

現代社會畢竟是人權價值

既然反對殺人 國家也不該殺人

更有可能讓政客以死刑謀陷政敵之可能

此種政治手段 危害民主自由重大

所以故此種種 執行死刑是違憲的




大法官如果這樣妙解

會有很多好處

一來 相關法律不用修改 因為宣判死刑是合憲的

二來 相關法律不用修法 台灣自動有了終身監禁

三來 各個法官也比較敢判死刑


     台灣現況是法官不敢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

     反而使應該永遠與社會隔離的人有假釋的可能

四來 也不會有政治犯被誣陷



我覺得這妙解好處很多

民調也顯示有終身監禁

廢死的支持率會提到五成左右



台灣該前進了

你終究要廢死的

何不早點處理

讓台灣去討論更值得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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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150.12 (臺灣)
※ 作者: chal 2024-07-20 01:14:05
※ 文章代碼(AID): #1ccfxVkZ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21409247.A.BA3.html
jay9968: 你不能宣判一個執行會違憲的刑罰……
而且記得死刑犯不是關在監獄,是押在看守所等待執行,同時死刑本身不等同於徒刑,也就是反倒會扯到人身自由的問題,到時候搞不好又要釋憲。1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1:20

其實我講這個 不是我想的

是去范琪斐的大法官辯護律師提的想法

所以他應該是有考慮過才用這種方法辯護

但他是死刑合憲的辯護方

也許可能不是用執行違憲這麼硬的字眼

也可能是要謹慎執行之類的詞句

不明講執行違憲 但用類似字眼

我想大法官應該懂文字之精妙

善用文字來解決問題



但其實我是希望用執行違憲來做成文字

我希望兩方各有輸嬴

不要有一面倒的樣子

這樣才是妙解

不然就變成單方面的合憲了


jay9968: 那根本就不用多此一舉啊,通通合憲,照現在這樣法務部長不簽就好啦,不就一樣實務廢死。6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1:47

所以這是反廢死方的律師提出來的策略

如果大法官沒有明確講出執行死刑違憲

反廢死方就嬴了

違憲兩字沒講 嬴的就是反廢死

所以我才希望明確講出來

這樣兩方各有輸嬴 台灣也解決一個問題

人身自由問題 既然提出妙解

自然也要講清楚人身自由怎麼處理 原因為何

否則就不是妙解了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1:55:40
jay9968: 他是不是哪邊想歪了?
這個理論要成立的重點在,執行死刑的方式,記得聽過相關的東西是,死刑合憲,但執行方式(非執行本身)違憲,所以之後是改別的死刑方式人道處決,解套。
但不會是塑造成刑罰本身違憲但可以用來宣判,這樣法理上該法條就已經自相衝突了。9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07

我講的是一個大方向

如果說各種執行的方式違憲

那其實最終結果就是我說的那樣

執行就違憲

逼執行方再提出各種其他的執行方式

但釋來釋去都違憲

只剩下 自然老病死 合憲

最後異曲同工

不就等於實質執行廢死嗎



skyviviema: 你是說許家馨那篇嗎? 他哪有主張執行違憲 差遠了好嗎16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10

應該是他

但 中間當然也有我觸類旁通的成份

skyviviema: 他就是偏向判決合憲但執行採取現在部長不簽執行的方式18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17

但大法官做出來的決定

理論上是跨政黨政府的

以後法官也比較敢判死刑


jay9968: 自然老病死,已經是實務上的無假釋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意義就不同了。20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19

這不就是我說的妙解的好處 還不用修任何法條

我沒有那麼拘泥文字

不管是執行違憲 或 執行方式違憲

能達目的就是妙解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21:33
skyviviema: 如果執行本身就違憲的話 判決合憲就是個毫無任何意義的笑話22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19
jay9968: 其實要搞成“現行的實務廢死模式”,是無不可,但這是否牽涉到法務部長未履行職責24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20
skyviviema: 一般狀況下不執行但仍保留執行的權力這樣才有意義27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20

就是可以執行 也有執行權

但找不到合憲的工具

其實這些都是精妙的文字範疇裡

skyviviema: 判死刑但不能執行 那死刑存在意義?29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22

可以執行啊

想執行的人負責找出合憲的工具 合理吧

skyviviema: 你都說執行不合憲了 哪裡還有什麼工具你的論點已經把執行這件事禁止掉了30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25

宣告其實也是有意義的 也有撫慰受害人家屬的意義

jay9968的推文後 我同意也可以改成執行的手段要合憲

例如

不能使之心生恐懼 過程不能有疼痛感 不能麻醉後執行

不能使之餓死 不能使之睡眠不足 不能用槍 不能用電椅

或者簡單說現行手法違憲

等提出其他手法再釋憲

最後只剩下自然老死 合憲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31:03
jay9968: 死刑犯押在看守所,是在等待政府以合法的方式執行死刑,當政府失去合法的執行方式,亦無相關之徒刑判決,那如何箝制其人身自由?
不懂這妙在哪里?32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29

你不懂人類科技有一天會發展到哪裡

也許真的有一天會有一種

合乎人權的執行死刑方式出現

沒有痛疼 不用麻醉吃藥 不會恐懼

符合所有人權的執行方式

只是你還想不到 並不是沒有那種東西存在

所以大法官並不是真的讓執行的方式沒有

只是你還想不出來

既然他們還是要執行的 當然就要先關起來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36:12
jay9968: 其實就是,你不能去宣判一個你無法執行的刑罰啊!
把監獄拆光,然後繼續判徒刑?
廢掉國庫,然後繼續罰鍰?我沒國庫沒辦法收錢,但你錢要繳去哪邊你自己想,反正沒繳就是你錯?37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32
skyviviema: 宣告的安慰意義是在於家屬知道就算不執行 但哪天還是有可能執行的希望感所以你原本說執行本身違憲就剝奪掉那43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33
jay9968: 你已經自相衝突了,在“能執行死刑的前提46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34
skyviviema: 個希望感 變成宣判也沒有意義47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34
jay9968: 下”,宣判死刑本身就已經會導致恐懼。48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34
skyviviema: 至於執行手法合不合憲 現在就有一條"人性尊嚴"擋在那邊 就看要怎麼解釋一個執行方式有沒有違反人性尊嚴49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35
jay9968: 硬要強調“僅限手段本身引起的恐懼”,那我可以搞氣體安樂死啊52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36

你們的論點是基於現有科技

或想像力不足的困境

說不定哪個天才就能突破

在人權底下執行死刑

所以死刑還是要執行的

既然要執死就要關

宣判的恐懼是合憲的

否則連小偷都不能關了


但實際執行殺生所造成的恐懼是違憲的

這兩種恐懼應可明顯判定不同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39:58
skyviviema: 現行槍決有沒有違反"人性尊嚴"確實是釋憲可以解釋的部分54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37
jay9968: 人性尊嚴這個日本就吵過啦,最後認定是絞刑的痛苦最少死相最好。56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37
skyviviema: 人性尊嚴的解釋會隨著時代變遷
但只要還想同步安樂死議題 那執行死刑就等於可以同步掛勾
也就是一旦國家可以合法安樂死 那就沒有什麼理由說用同樣的手法執行死刑是違反人性尊嚴 除非直接修憲明定死刑就是違反人性尊嚴58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38

人性尊嚴說穿了基底還是人權價值

所以要符合人權價值下去執行死刑就困難重重

要發揮創意與科技進步

你可以列很多方式

但各種方式要找出違背人權價值也很簡單

或者大法官不主動說怎樣才合憲

但你每生出一種手段就憲釋

每釋都違憲

這也是一種做法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44:46
jay9968: 你說的是對死亡方式的恐懼,但任何一個活著的、有意識的人(排除宗教因素不談),都一定會對死亡“本身”產生恐懼,所以這說不通。65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43

又或者要徵求被執行者的意見

人心人腦豈是可以用通案推論的

否則這世界就不會有人自殺了

要執行死刑可以

但執行方式要取得死刑犯同意



skyviviema: 不過我猜就算有安樂死 廢死方還是會主張"非自願被剝奪生命"的本身違反人性尊嚴 因為他們現在就在講這套69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44
jay9968: 還有剛有說,死刑犯是在等待政府用合法的72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46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47:46
jay9968: 手段執行死刑,當政府不具備合法手段的時候,死刑犯是不是可以宣稱,等你有手段了再來找我,現在我沒被判徒刑,你必須放我出去?73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46

那我反制

要出去可以 但你要先同意某種執行死刑的方式

這些其實都可以寫在精妙的釋憲文字中

因雙方未取得共識 故暫關押以防逃跑之類的

skyviviema: 所以根本不需要什麼科技什麼想像力
如果主流認同剝奪生命權的本身就是違反人性尊嚴 那就不管什麼手法都動不了77F 36.231.219.175 台灣 07/20 02:47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50:00
jay9968: 所以這方法就不妙啊,既不能填補現有漏洞,反而還製造更多漏洞,姑且不論民意傾向,你要廢死,那就是端出法理與實務上的終身監禁。80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49

因雙方未取得執行死刑方式之共識

故應協商至取得共識止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51:26
jay9968: 取得同意就別鬧了,同理推論,那警察開單也要徵求當事人同意,「我不同意你就不能用這種方式罰我錢」這樣?84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50

我還真的有一個同事

打死不簽名

跟警察花了三小時 但也不鬧事

警察受不了放他走

執行死刑的方式 畢竟不同一般處罰

就人權來說是重大影響人身安全

取得同意也是有其道理

要掰不是不能掰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53:56
jay9968: 不是,你現在限制死刑犯行動的理由就是““等待執行合法死刑””,條件不成立你怎麼限制?
國家執法還需要跟當事人協商喔?
而且你要當事人同意,前提是你必須先具備“合法執行的手段”耶,都沒有是要同意什麼?87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52

你要想 其實還真的有死刑犯想要死

所以協商同意是有可能的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55:12
jay9968: 罰單不簽收不代表不具效力喔94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55

但我同事也沒有逃逸

所以你要怎麼開也是麻煩啦

我同事就是賭警察嫌麻煩

然後他也不哭鬧

警察也很難用其他法條辦他

我聽他講的

他就笑笑的說不想簽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2:56:49
jay9968: 法律要看通盤不能看個案。95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2:56

你國家都要奪走犯人生命了

讓犯人選一下執行方式也是合理的小小人權吧

人權的大帽子扣下來

就很好變成精妙的文字

別忘了大法官如果想實質廢死

又不想輿論亂罵的話

這就是精妙的解方啊

如果大法官不想廢死 就直接說死刑合憲

也就不會這麼麻煩了

所以前提是大法官想廢死 才會是妙解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3:01:07
jay9968: 就回局裡改掛號寄給他啊,是警察嫌麻煩不是沒手段,而且重點在如果刑罰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才可執行,那還叫做「公權力」嗎96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3:02

不過那是二十年前的同事了

是你剛好用這個例子

但這種例子跟執行死刑是不符比例原則的

你這罰款還可以去申訴退錢

但人死不能復生 也無處申訴復生

性質根本不同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3:06:08
jay9968: 這就無法解決““在尚未通過合法死刑方式之前,犯人的行動自由限制要件””,真要解決又怕被罵,那就是實質的終身監禁。你要先把刑罰的本質區分開來,死刑跟徒刑就是不一樣。100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3:05

現在的情況是

任何一種執行死刑方式都是合法合憲的

但因為人權的關係

要求要取得犯人對該種執行方式的同意權

所以是合法的 也要執行

只是還在跟犯人協商中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3:08:50
jay9968: 不是比例原則問題,重點在公權力的““強制性””。105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3:07

是不可回復性 罰款可以回復

死了不能回復

所以類比錯誤 比例也不對


聽說廢死團體也不想要終身監禁

否則有終身監禁後的廢死已經有五成民意支持

要不是廢死團體這麼機車

也不用大法官出來妙解了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3:13:01
jay9968: 現在唯一合法方式只有槍決,其他方式都未獲公告。
強制性跟不可回復性是兩碼事,回復與否是救濟面向的問題,但失去強制性的公權力就不叫座公權力了。
而且要提不可回復,那徒刑亦然啊,你不可能把這些時光還給他啊,不就該一起廢掉?要說妙解是又想廢死又怕被罵的方式,問題是宣判廢死,會罵的是反廢死的人,而那些人你說至少有五成挺終身監禁,那就直接改終身監禁,這樣罵的人才最少啊!107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3:13

你都說回復與否是經濟面向的問題

那坐冤獄就賠錢給他就回復了

但人死了你想要賠錢也賠不了


公權力不代不能給人選擇權

法官判人也可以有不同的處罰方式

罰錢或關起來 這就是看犯後態度

某種程度其實是犯人態度後的選擇權

表面法官選擇 但實質是犯人的態度選擇


所以給犯人選擇權與公權力並不衝突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3:21:00
jay9968: 給犯人選擇權,不等同給犯人““不選擇的權力””。118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3:22

只要狀態維持在 協商中

就代表犯人 必須選擇

不選擇就不用協商中了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3:24:10
jay9968: 賠錢也不等於時光倒流,廢死論點中,不可回復性這點,基本上是失敗的。120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3:25

那罰錢也有不可回復性了

這星期繳的罰款本來要去買樂透的

樂透號碼想好了 也中了

但因為罰款沒買

5000的罰款其實是50億的不可回復性


jay9968: 那他不選呢?122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3:26

一定要選

這次不選

下星期再排一次會談

再選不出來

下下星期再排一次會談

直到他選出來為止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3:29:09
jay9968: 扯到不可預測性之事也太牽強= =
不可能確保繳罰款的那筆錢去買樂透一定會中,但可以確定被關的那幾年一定回不來,兩者沒得比。
然後再下一次不選就再等?那強制性何在?沒有強制性就不叫作公權力,沒有公權力那法律與政府就不需存在了。123F 101.139.10.159 台灣 07/20 06:58


樂透的例子雖然極端罕見

但只要有一例

就能證明罰款也有機會成本的不可回復性

本來那筆錢要跟朋友合夥生意的

但因為罰款了

所以朋友找別人合夥了

如果不是被誤罰了

如今這個生意是上億上市大公市了

都是因為罰錢害我當不了大老闆 身價少了數十億

其實就是機會成本

你要扯 每件事其實都不可回復

時間不能重來 機會不再有

但唯獨死刑 不能用金錢去賠償那種不可回復性




至於說等待 會侵害公權力

那好笑了

難道法官判決不用花時間嗎


新加坡的鞭刑也要等犯人肉長回來再第二次執行

難道等待犯人的肉長回來

也是侵害公權力嗎



犯人的肉如果永遠長不回來(身體健康程度太糟)

就永遠不適合執行鞭刑

難道也是侵害公權力?



同理

保外就醫也是侵害公權力?



顯然是人權比公權力更優先

所以才會有保外就醫的設計



應該是公權力不得侵害人權才是現代社會價值

※ 編輯: chal (1.170.150.12 臺灣), 07/20/2024 08:16:45
ocwandu: 殺人犯違憲會怎麼樣嗎?130F 111.71.26.119 台灣 07/20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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