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情報] 星城Online漏洞 玩家竟狂撈3.6億枚星幣
時間 Sun Sep 29 09:54:17 2024


※ 引述《KotoriCute (乙醯胺酚)》之銘言:
: 網銀國際公司旗下線上遊戲星城Online去年發生遊戲漏洞,洪姓玩家趁機斷線、登入
: 495次,獲取3億6911萬314枚遊戲幣星幣(價值369萬113元),遭公司求償全額,洪辯
: 稱不知漏洞也沒開外掛;法院認定,洪利用遊戲漏洞獲取彩金違背善良風俗,判他全額
: 給付星幣,可上訴。

以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四號民事判決

直接抓重點:

甲:原告(網銀)主張的漏洞獲利【法院採信的部分】

[圖]

乙:被告(洪先生)認為的情況

[圖]

順帶一提,附表後方提出的抗辯內容:

星幣作為原告擁有所有權之電磁紀錄,不論如何在遊戲玩家間移轉,該等電磁紀錄之所有
權及控制權均為原告所有,原告雖主張其未將被告移轉予第三人之電磁紀錄回收,受有該
電磁紀錄未經販賣之商業利益損失云云。然原告迄未提出該電磁紀錄之移轉歷程記錄,以
供核實該電磁紀錄是否仍由玩家在遊戲中使用,原告是否確實受有損害,尚非無疑?再者
被告取得星幣不論是因原告程式設計疏漏之遊戲漏洞所致,或是原告設計之遊戲規則所致
,此均屬原告提供系爭遊戲服務牟利所應承擔之運營風險,究其因皆屬可歸責於原告,且
為原告得以較小成本控制處理之風險,原告為資本額高達25億元之跨國大型博奕遊戲娛樂
集團,服務範圍橫跨臺灣、韓國、日本、泰國、北美等地,掌握系爭遊戲之控制權及設計
權,卻將其內部設計或管理措施之規範或不當加責於被告,將其經營成本轉嫁予遊戲玩家
,相當於強迫被告以現金購入原告之電磁紀錄,並非商業誠信經營之理。原告更佯以自己
定義之「遊戲漏洞」,將其自行製造、毫無成本之電磁紀錄即遊戲幣透過法院訴訟方式合
法兌換成現金,倘若此例一開,無異鼓勵原告及相類似之博奕遊戲公司日後可能不斷製造
出更多事後自己定義之漏洞,再以提告消費者民刑事訴訟方式取得利益,勢將嚴重毀棄我
國社會秩序及癱瘓司法。




另外,原告也有提告刑事部分,目前還在審理中

這在判決理由中提及如下:

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卷宗,確認被告於112年7月5日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5170
號詐欺案件接受檢察官偵訊時,自承:「我承認『「好運彬』、『茼蒿先生』、『紅茶香
瓜子』3個暱稱都是我登入的,用我的手機在永和登入該遊戲,我對於112年4月2日至112
年4月13日期間告訴人統計之操作次數及獲得星幣數額沒意見,我獲得之星幣都在網路上
用140000星幣對1000元新台幣出售少部分,大約獲利7、8萬元,其他星幣我都留著自己玩
,我的帳號已被告訴人公司凍結,帳戶內還剩下多少星幣不清楚。系爭遊戲之BUG是我在
遊玩過程無意間發現,以為這是獎勵規定,我就故意玩一陣子後登出,我沒有使用外掛程
式也沒有使用第3方程式入侵告訴人之電腦,我是在告訴人之遊戲規則下取得星幣,不認
為有何不法,我有打電話向告訴人公司客服詢問為何凍結我帳號。」等語屬實,核與原告
提出原證14即系爭起訴書記載:「被告坦承利用告訴人公司之遊戲漏洞,在犯罪事實欄所
示之時間、地點,以手機登入遊戲,操作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次數,並獲得上開星幣,部
分星幣已在網路上出售,獲得約7、8萬元利潤。」等語相符,是被告此部分陳述固非民事
訴訟法第279條、第280條規定之自認,但仍屬於訴訟外另案自白之陳述,此項陳述既經原
告提出作為訴訟資料及經兩造為攻防及辯論,法院自得據為裁判基礎。至於被告抗辯稱系
爭起訴書上開記載「應屬誤會」云云,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究係如何「誤會」被告之陳述,
被告並未進一步說明,此部分抗辯即嫌無憑。




感覺有點像是在假裝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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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いのない夜が、諦めていく朝が、何度も通り過ぎてゆく
無惨についた事故の後残された、灯火揺れた
いつか全てが壊れても、何の為?誰の為に?
答えはなく運命は終幕を辿る、生命とシンクロしても星を繋ぐよ
囁くように歌う、祈るように歌う……
https://i.imgur.com/wFxDOmR.jpg          ——ReoNa《Untitled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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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4-09-29 09: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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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27574860.A.5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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